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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律师执业规定征求修改意见
来源:中安在线发布时间:2012年02月07日作者:

     1月31日,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布《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(修订草案)》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修订草案在现行《若干规定》基础上,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、保障其执业权利作出一系列修改。

  修订草案强化了对律师执业中会见、阅卷、调查取证等合法权利的保障,明确规定受委托律师凭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、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,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,羁押机关应及时安排。受委托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有权查阅、摘抄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;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,有权查阅、摘抄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。律师办理法律事务,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,可以向工商、税务、银行、财政、保险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,取得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。

 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,修订草案对律师执业义务作出一系列规定,明确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,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,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。律师执业应依法取得执业证书,按规定接受执业考核,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。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,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。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。